9月21日,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获悉,《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已提交审议。
当前,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已从“增量”转向“提质”阶段。随着城市更新持续推进,树木安全隐患处置、城市更新项目绿地率适配、城市公园服务功能提升等新问题亟待制度规范。本次条例修订,既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,也是破解行业发展痛点、深化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现实需要,对提升城市人居品质、打造宜居城市具有重要意义。
为立足城市更新发展实际,兼顾风貌保护与民生改造需求,明确差异化规划管控要求,修订草案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范围内进行新、改、扩建,不得减少原有绿化用地面积。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等项目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,可以适当降低园林绿化用地占地比例标准,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。
在园林绿地管理方面,修订草案总结各地成熟治理经验,重点完善绿地管控与补偿机制。修订草案明确固化福州等地市关于“占补平衡”的经验做法,规定因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减少原有绿地面积的,应当在就近地段补建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或者按照规定补偿,补偿收入征收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。同时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现有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,确需改变的,应当征得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。
在城市园林绿地保护方面,修订草案细化保护举措、压实管护责任,明确划定园林绿化保护红线。修订草案列明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禁止行为,包括剥除树皮、破坏根系、以树承重、以水泥沥青硬化树穴、损坏花基、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实践中危害性较大的行为,以法治手段守护城市绿化成果。(记者 朱子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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